國立陽明大學生物醫學資訊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辦法(更新日期:101/02/03)
96年11月14日第三十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7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98年2月11日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通過
101年1月12日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通過
一、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生物醫學資訊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 (Institute of Biomedical Informatics, National Yang-Mi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須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者,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 申請
1.碩士班研究生若成績優異,具有研究潛力,可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2.碩士班研究生需未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方可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若已申請碩士學位考試,則不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二) 審查辦法:依本所「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查辦法」辦理。本辦法由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 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得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再回碩士班就讀,其於博士班修業之期限不予併入碩士班修業期限計算。
(四) 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決議,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改授碩士學位。
五、課程:
(一) 必修科目︰「生物資訊學原理」三學分或「醫學資訊學」三學分
(二) 第一學年上學期須選修「生物醫學資訊學研究技術」一學分。
(三) 須選修「生物醫學資訊學教學」課程,共需選修二學分。
(四) 除本所所務會議同意外,研究生須選修「生物醫學資訊專題討論」課程,共需選修六學分。
(五)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選課、加退選課,須先經指導教授同意簽名,再經所長簽可,指導教授未選定前由博士班新生輔導委員會及所長簽字。
(七) 若學生曾修習相當於本所之課程,可報請本所所務會議認定或由程度測驗決定是否可抵免。可抵免之學分數依學校規定辦理。
六、修業期限、學分:
(一)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二) 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其中在博士班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
(三)研究生論文學分另計。
七、科目考試、成績:
(一) 科目考試可分為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老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由本所排定並公告考試時間、地點,依公告日程舉行。
(二)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兩週內,由授課老師填列成績單,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三)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
(四)研究生學期成績,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五)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六)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八、論文指導:
(一) 論文指導委員會
1.本所對每一博士班研究生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委員人數共三至五人,委員需具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委員於指導論文期間得以更換。
2.各研究生之論文指導老師由本所專、兼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
(二) 實驗室輪習及選定、轉換實驗室辦法及論文進度報告悉依本所「博士班修業細則」辦理。本細則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 博士班修業於第五學期(含)前必須申請資格考試,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前完成。於限期內通過資格考核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二) 在規定期限內資格考核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三) 資格考核之申請、撤銷、成績登錄,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四) 資格考核委員
1.博士學位資格考核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論文指導老師不得為考核委員。
2.考核委員人選:由所長委任主考委員,再經主考委員遴選專家擔任。
(五) 考試內容:
1.考試內容以筆試進行。
2.筆試科目分為四科:兩科為共同必考(統計、資訊),另兩科由指導老師依專業決定其選考科目組。
生物資訊組:
(1) 生物資訊學
(2) 分子細胞生物學
醫學資訊組:
(1) 醫學資訊學
(2) 醫學概論
3.學生於修業三學年內每學期皆可提出申請,總共可舉行兩次。通過條件為四科考科成績皆70分以上,第一次考試考四科科目,若有未通過科目,第二次只需申請未通過科目筆試即可。
4.考試時間依學校規定辦理。
十、學位考試:
(一) 博士學位候選人,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資格考核及格證明,指導教授推薦證明函及論文摘要,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論文指導委員會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二) 申請條件
1.博士班修業滿二年;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合計三年。
2.至少有一篇論文已接受發表(該生必需為第一作者,且以本所名義發表,並在相關領域排名前15%);或有兩篇論文已接受發表(該生必需為第一作者,且以本所名義發表,並在相關領域排名前50%);
論文發表,指導教授必須列名於論文中。
註:若該生論文已送出但尚未被接受,可提出申請,但若在考試
期限內仍未被接受,則不得考試,並需撤銷申請。
(三)學位考試委員:
1.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五至九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並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四)論文初稿撰寫:
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且以英文撰寫,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日期兩週前,印妥需要份數,交各考試委員。
(五)論文考試:
1.論文考試以口試方式公開舉行。
2.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三分之一 (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3.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4.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且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一、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論文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定稿之論文,依教育部規定格式打印,備妥精裝兩本,平裝兩本,每本需經指導教授簽字認可。
(三)論文之電子檔案,依教育部規定辦法。
(四)將上述(一)、(二)、(三)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論文口試成績單,交教務處註冊組後,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發「國立陽明大學理學博士」學位。
(五) 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之研究生,當學期學位考試成績由教務處以「未完成」登錄。其修業期限尚未屆滿者,應於次學期註冊入學。
十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及本所「博士班修業細則」辦理,修正時亦同。
十三、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四、本辦法將追朔至97學年度之入學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