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辦法 – 博士班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物醫學資訊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112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112年5月16日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

一、 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物醫學資訊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 (Institute of Biomedical Informatics,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二、 入學資格及相關規定:

(一) 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二) 學生修業滿一學期以上,經本所同意後,得依本校「學生轉系所辦法」之相關說明申請轉所。

(三) 研究生申請轉入本所,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定之,申請程序得依本校「學生轉系所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轉所生若有特殊狀況,可提至所務會議審核。

(四) 碩士班逕修讀博士班者,其申請程序得依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註冊手續。逾期未完成者,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 課程:

(一) 必修科目︰「生物醫學資訊學基礎(一)」二學分及「生物醫學資訊學基礎(二)」二學分。

(二) 必須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線上課程,並於入學第二學期結束前通過測驗取得證書。

(三) 必修「性別平等教育線上課程」零學分。

(四) 第一學年上學期須選修「生物醫學資訊學研究技術」一學分。

(五) 須選修「生物醫學資訊學教學」課程,共須選修二學分。

(六) 除本所所務會議同意外,研究生須選修「生物醫學資訊專題討論」一學分(至少選修四學期)。

(七) 研究生於資格考核完成後,申請學位考前,必須至少修畢『生物醫學資訊學研究』(即進度報告)一學分。

(八)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 若學生曾修習相當於本所之課程,可報請本所所務會議認定是否可抵免,可抵免之學分數,應以規定之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相關辦法依學校規定辦理。

(十) 外籍生於本所修業之畢業條件,包含修課之學分數要求、學分抵免等等,悉與本國學生相同,惟部分必修及必選課程為中文授課,使得「非以中文為母語」的外籍生無法修習這些課程,若有上述狀況,得由指導教授建議性質相近、授課時數及學分數相同、並以英文授課之若干課程,以替代各必修或必選之中文授課課程,並於修課前提至所務會議審核。

五、 修業期限、學分:

(一) 博士班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二) 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其中在博士班至少修畢十八學分。

(三) 休學、退學及延長修業年限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科目考試、成績:

(一) 科目考試,可分為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依校方相關規定舉行。

(二) 學生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由授課老師至成績登分系統登錄。

(三) 教師如因成績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本校「成績作業要點」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並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由教務處更正。

(四) 研究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採等第制,以B-為及格,A+為滿分。

(五) 博士班研究生考試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於修業期間重修完成,其重修次數不限,惟須於本所規定之各類考試申請前完成,使得進行相關考試申請。

(六)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指導教授:

(一) 本所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個學期加退選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二) 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之職責為輔導所指導研究生之選課、閱讀、研究、論文撰寫等,並出席與指導研究生相關之評審會議。

(三) 研究生欲更換指導教授,得於修業一學期後,以書面向所方提出申請, 於所務會議審核後生效,無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並於所務會議審核生效後一個月內找到新指導教授。

(四)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訂定相關規定。

八、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 應考條件:修習並通過本所所規定之必修科目。

(二) 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前完成並通過,於期限內通過資格考核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未舉行資格考或未能於期限內通過者,即予退學。

(三) 在規定期限內或資格考核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四) 資格考核之申請、撤銷、成績登錄,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五) 資格考核委員:

    1. 由所長與指導教授遴選校內外專家3~7人擔任資格考核委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2. 凡公私立大學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或中研院、國衛院助研究員(含)以上,可擔任本所之資格考口試委員。

(六) 資格考核方式:

    1. 以口試進行,申請人應於本所公告規定期限內申請,若因故無法於本所公告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則須經所上核准,至遲須於資格考舉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2. 學生須於口試二週前提出博士修業期間所欲進行研究之研究計畫,由口試委員針對該計畫書進行口試。
    3. 研究計畫書應由學生獨立且以英文撰寫完成。

九、 學位考試:

(一) 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於本所公告規定期限內申請,若因故無法於本所公告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則須經所上核准,至遲須於考試日前七日依本校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如申請表格、歷年成績單、指導教授推薦函、論文摘要等)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除前述本校規定文件外,另須提供本所制訂之博士班畢業資格審查文件供審,待前述審查項目皆經核准後方得舉行學位考試。

(二) 申請條件:

    1. 修畢本所全部必修及必選科目。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可進行口試:

(1) 至少一篇影響係數(impact factor)大於(含)5.0之論文或SCI原始論文(學門排名前20%)已接受或發表。

(2) 至少二篇SCI、SSCI、EI原始論文已接受或發表。

(3) 至少二篇以全文投稿、具同儕審查制度之國際會議論文發表,且該兩篇會議論文全文已分別投稿至國際期刊。

(4) 其他具體貢獻(包括經指導教授確認必須保密而無法揭露之論文、實作、專利等),經論文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核同意,並提交所務會議裁議。

備註:

    1. 上述第(1)、(2)項中,論文必須註明本所為論文發表單位,且該學生必須為指導教授除外之第一作者、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2. 上述第(3)項中,論文必須註明本所為論文發表單位,且該學生必須為指導教授除外之第一作者。國際會議的標準依所務會議所決議之會議,若未列表須提經所務會議認定。
    3. 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
    4. 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供考試委員參考;於論文考試結束後,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三) 學位考試委員:

    1. 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五至七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由考試委員中的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並經所長核定,且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相關規定辦理。
    3.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四) 論文初稿撰寫:

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且以英文撰寫,並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二週前,送交各考試委員。

(五) 學位考試:

    1. 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相關規定辦理,且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
    2. 論文考試成績,以B-(百分制七十分 )為及格, A+(百分制一百分 )為滿分。
    3. 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4. 研究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通過學位考試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應令退學。

十、 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 學位考試及格後,學位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必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核可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修改後之論文定稿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經指導教授確認。

(二)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學位論文紙本、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學位論文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註冊組始得發給學位證書。

論文格式請依照本校註冊組公告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規範相關規定辦理,學位論文欲申請不公開或延後公開者,得依本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相關規定辦理。

(四) 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並完成相關手續,另須提供完整論文電子檔(無設定保全密碼之PDF檔),於本所建檔存查。

(五) 待完成前述(一)、(二)、(三)、(四)說明後,始得依本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領取學位證書。

(六) 學位考試及格之學生,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畢業離校,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本所規定期限前,備齊聲明書及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正本,經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章同意後,至本所申請保留。經核可保留者,次學期仍應註冊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論文及完成離校手續。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依規定予以退學。

十一、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及本所「博士班修業細則」辦理

十二、 本修業規章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