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辦法 – 碩士班

國立陽明大學生物醫學資訊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更新日期:107/12/13)

107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96年11月14日第三十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10月29日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通過
104年11月03日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通過
107年12月12日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通過

一、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生物醫學資訊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 (Institute of Biomedical Informatics, National Yang-Mi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須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者,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一) 必修科目︰「生物資訊學原理」三學分或「醫學資訊學」三學分
(二) 必修科目︰「學術研究倫理」零學分
(三) 必須選修科目︰「轉譯醫學資訊」二學分
(四) 必須選修科目︰「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講座」一學分(至少選修2學期)
(五) 必須選修科目︰「生物醫學資訊專題討論」一學分(至少選修3學期)
(六) 必須選修技能課程:
1. 「程式設計」二學分
2. 「生物醫學資訊學的統計學基礎」二學分或「生物統計學」二學分或「進階生物統計學」二學分
3. 「分子細胞生物學概論」二學分或「醫學概論」二學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技能課程得以免修:
1. 修過類似課程,並經指導老師同意,以成績單送所務會議認定。
2. 經與指導老師討論及與行政老師確認,得免於修習特定領域課程。
(七) 選課、加退選課係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 若學生曾修習相當於本所之課程,可報請本所所務會議認定或由程度測驗決定是否可抵免。可抵免之學分數依學校規定辦理。

五、修業期限、學分:
(一)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一年。
(二) 按本校學則規定,碩士班須修畢24學分,論文學分另計。
(三) 休學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科目考試、成績:
(一) 科目考試,可分為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老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由本所排定及公告考試時間、地點,依公告日程舉行。
(二) 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兩週內,由授課老師登錄成績。
(三) 教師如因成績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
(四) 研究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採等第制,以 A+為滿分、B-為及格。
(五) 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六)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論文指導
(一) 論文指導委員會
1. 本所對每一位碩士班研究生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委員人數共三至五人,委員需具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或博士後研究員(含)以上資格。委員於指導論文期間得以更換。
2. 各研究生之論文指導老師由本所專、兼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
(二) 實驗室輪習及選定、轉換實驗室辦法及論文進度報告悉依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細則」辦理。本細則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學位考試:
(一) 碩士學位候選人,應於校訂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及相關表件,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學位考試口試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二) 學位考試委員:
1. 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三至五人,並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3.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三) 論文初稿撰寫:
論文須以英文撰寫為主,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一週內,印妥交各考試委員。
(四) 論文考試:
1. 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半數(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者論。
2. 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3. 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依校訂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壹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九、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 論文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查核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 定稿之論文備妥精裝本及平裝本數本,每本均須指導教授簽字認可。依本校規定冊數及精裝或平裝本分別送交教務處及圖書館。
(三) 論文之電子檔案,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四) 將上述(一)、(二)、(三)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論文口試成績單,交教務處註冊組後,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發「國立陽明大學理學碩士」學位。
(五) 因故無法於規定年限內辦理畢業離校,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規定期限前,備齊聲明書及學位考試成績單正本至註冊組申請保留。

十、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及本所「碩士班修業細則」辦理,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應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